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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大学水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费:2.1万

学制:2年

方式:网络班

地点:江西

一、学科概况

东华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科是在辐射环境监测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环境化学方向)基础上创办起来的,1998年成立环境工程专业,2004年、2006年分别获得环境工程、环境科学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010年获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其依托的环境工程专业为江西省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与修复、矿冶环境生物技术、环境净化材料、放射性核素迁移和转化等特色鲜明和前景广阔的研究方向。

学科方向:1、环境科学 2、环境工程 3、废弃资源绿色回收

 

二、培养目标

学术型培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高级专门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科学严谨和求真务实的学习态度和工作作风,掌握环境科学与工程领域的基础理论、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进行专业阅读和写作。具有独立从事环境科学与工程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报名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获得学士学位,并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对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3)有一定专业基础,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四、报名方式

(1)学习中心报名。报名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电子照片(必须是蓝底照片)。报名截止时间以东华理工大学通知为准。

(2)经我校审查报名资格通过后,无需参加入学考试,即可参加我校课程学习。

 

五、专业优势

【免试入学可申硕】学员达报考条件即可免试入学,满足申硕要求即可申硕考试,边学边考,成绩合格者可获取东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证书;

【证书含金量高】学员所获取学位证书学位网可查,证书可用于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评职称以及公务员考试等个人职场提升用途;

【学费性价比高】申硕费用低于同类高等院校1-2万元;

【学习方式灵活】全国远程班,学习方式灵活;

【申硕机会多】学校学制保留6年,达申硕条件即可申请4年内每年5月同等学力申硕考试;

【申硕通过率高】设申硕考前辅导,360度全方位剖析考纲、考点,提高申硕通过率。

 

六、课程学习

(1)学习方式:采取在职不脱产的网络学习方式。

(2)学习时间:寒假、暑假期间或周末集中网络授课。

 

七、课程设置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表

学科名称:环境科学与工程课程

课程类别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 学分 考核方式
专业选修课 公共必修课 10001001 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 考试
10001002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1 考试
10001002 第一外国语 2 考试
学位课 12030516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与实践前沿 2 考试
12030517 现代环境生物技术 2 考试
12030501 高等环境化学 2 考试
12030525 环境毒理与健康风险 2 考试
非学位课 12030524 污水处理与资源化理论与技术 2 考试
专业必修课 12030523 高等固体废物管理 2 考试
12030509 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 2 考试
12030526 高等大气污染控制工程 2 考试
12030522 现代仪器分析 2 考试
12030521 环境材料学 2 考试
12030510 放射性污染与防治 2 考试
12030520 环境修复原理与技术 2 考试
总学分 29学分

 

八、收费标准

1、报名费500元,成绩认定费+网络平台课程费21000元,学杂费(增值服务费)12800元,教材费自理(班主任提供书单)。

2、学位论文指导费:每名学员11000元,只对通过“校考”和“国考”并拟申请硕士学位学员收取。

 

九、证书颁发

学员修完所申请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东华理工大学颁发的项目结业证书或成绩证明。

符合条件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和《东华理工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申请“同等学力申硕”。

 

十、其他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论文、专著等必须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

(2)申请人因个人原因中止学习,须由本人向我校提交中止学习申请书,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自本简章发布到资格复核前,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最新国家政策为准。本简章未尽事宜由东华理工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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